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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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20]48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4月至5月期间,你单位在萧山苗木市场采购苗木时取得第三方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400154320,发票号码05828794、00371060,共计金额43060元,相应成本已于2016年结转。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该2份发票为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以100%罚款共计1076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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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详情 |
2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574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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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详情 |
3 | 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25096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9日,我局余杭星桥中队徐凌、姬伟勋通过公民举报发现,当事人杭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杭区星桥街道星运丽园二期39幢东侧公共绿地上搭建建(构)筑物三处,第一处为景观水池,四周以花岗石砌成,呈六边不规则型,下挖深度为0.45米,占地面积约11.23平方米(具体数据见勘查图);第二处为景观凉亭,基本呈正方形,下面以花岗石铺设,四角以圆柱形花岗石为支撑,四周通透,上面以木架为顶,顶部以玻璃覆盖,占地长约4.7米,宽约4.2米,高约3.10米,占地面积约19.74平方米;第三处为景观石碑及石坛,均以花岗石砌成,石碑部分长约5.7米,宽约0.47米,高约2.15米,占地面积约2.15平方米,石坛部分占地面积约6.31平方米(具体数据见勘查图),该三处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约39.96平方米。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约39.96平方米)。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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