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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759号华跃大厦南区四层至十四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3-244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1810:20:00,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分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59号华跃大厦南区18层楼顶玻璃幕墙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内容为“爱干净住汉庭”的大型户外广告,经测量,每个字长2.7米,高2.5米,面积6.75平方米,合计面积40.5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蒲鞋市中队202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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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0 详情
    2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3-243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1810:05:00,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分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59号华跃大厦南区一层,出入口上方设置招牌,内容为“汉庭酒店”,经测量长17.4米,高2.1米,面积36.54平方米;该招牌遮盖建筑物轮廓线,高出二层窗台,已影响市容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蒲鞋市中队2019-1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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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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