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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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3-244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1810:20:00,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分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59号华跃大厦南区18层楼顶玻璃幕墙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内容为“爱干净住汉庭”的大型户外广告,经测量,每个字长2.7米,高2.5米,面积6.75平方米,合计面积40.5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蒲鞋市中队202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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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3-243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1810:05:00,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分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59号华跃大厦南区一层,出入口上方设置招牌,内容为“汉庭酒店”,经测量长17.4米,高2.1米,面积36.54平方米;该招牌遮盖建筑物轮廓线,高出二层窗台,已影响市容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蒲鞋市中队2019-1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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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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