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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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1〕14000134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群英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医疗服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群英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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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详情 |
2 | 杭江卫传罚〔2019〕2114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你单位未执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012)“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的相关标准,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你单位未执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012)“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的相关标准,适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一般情节下,处罚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4000元”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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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详情 |
3 | 杭江市督局市管四罚处字〔2018〕258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承办人意见,建议按原告知内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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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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