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姜胜龙李敏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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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7执422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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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31 |
| 2 |
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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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执恢43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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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1 |
| 3 |
郑良贵与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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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944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郑良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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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7-24 |
| 4 |
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姜胜群姜胜芬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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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执49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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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04 |
| 5 |
郑良贵与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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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4031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郑良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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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09-25 |
| 6 |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姜胜龙徐志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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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36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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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7-31 |
| 7 |
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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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执14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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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5-23 |
| 8 |
扶沟县豫鹰面业有限公司、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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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执4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豫鹰面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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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4-24 |
| 9 |
黄志美与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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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民初705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黄志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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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8-11-16 | 2018-11-27 |
| 10 |
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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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7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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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10-16 | 2018-12-1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渝0117民初944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郑良贵 被告-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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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G120 | 2020-04-28 |
| 2 | (2019)川0105执1407号 | - |
原告- 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姜胜龙 郑良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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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3-22 |
| 3 | (2018)渝0117民初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合川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被告- 郑良贵 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姜胜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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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7 |
| 4 | (2018)渝0117民初7057号 | - |
被告-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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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7 |
| 5 | (2018)川0105民初7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昆白果果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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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8-07-17 |
| 6 | (2018)渝0112民初49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明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姜胜龙 李敏 姜胜芬 姜胜群 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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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2 |
| 7 | (2018)渝0117民初637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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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川0105执140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渝0117民初40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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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403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郑良贵 被告-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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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7民初4031号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良贵诉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7民初40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郑良贵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26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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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 2 |
(2019)渝0117民初40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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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403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郑良贵 被告-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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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7民初4031号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良贵诉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人民法庭(龙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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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 3 |
(2018)渝0117民初70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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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民初7057号 | - |
原告- 黄志美 当事人-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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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7民初7057号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黄志美诉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7民初70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志美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72元、护理费3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428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520元,共计712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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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 4 |
(2018)渝0112民初49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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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49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明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姜胜龙 李敏 姜胜芬 姜胜群 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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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4937号姜胜芬(510226196609130502):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姜胜龙、李敏、姜胜芬、姜胜群、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70万元;二、被告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万元;四、被告姜胜龙、姜胜芬、姜胜群、黄明、李敏、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就就前述第一、二、三项明确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股权〔被告黄明、姜胜芬、姜胜群、姜胜龙分别持有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5%、28.5%、19%、47.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未受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动产(MT650型挂面车间、MT980型挂面车间,动产情况详见动产抵押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未受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在实现本项担保物权时,应当先就被告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MT650型挂面车间,动产情况详见动产抵押清单)实现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530元,由被告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姜胜龙、姜胜芬、姜胜群、黄明、李敏、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唐海峰联系电话:(023)-6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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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 5 |
(2018)川0105民初7622号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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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7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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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7622号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82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第一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77750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第二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15800为本金,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第三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30为本金,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第四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4000为本金,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590元,该款已由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隋婧,联系电话:028-86693763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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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 6 |
(2018)渝0112民初49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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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49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明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姜胜龙 李敏 姜胜芬 姜胜群 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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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4937号黄明(510226196901235678)、李敏(510226197108290289):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姜胜龙、李敏、姜胜芬、姜胜群、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2、被告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等损失(截止2018年1月30日,该借款利息为261000元,逾期利息为130500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计收逾期利息【即逾期利率为18%/年】),利随本清;3、判决原告对被告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决原告对被告黄明、姜胜芬、姜胜群、姜胜龙分别持有重庆玖洁食品有限公司5%、28.5%、19%、47.5%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黄明、李敏、姜胜芬、姜胜群、姜胜龙、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与本案有关的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唐海峰联系电话:(023)-6718857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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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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