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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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市监处罚〔2022〕25号 | -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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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详情 |
2 | 甬市监处〔2017〕43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用企业,又是被指定的经营者。其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燃气管道预埋费、燃气表补差款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分别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滥收费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滥收费用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472625元;(三)罚款472625元。以上共计罚没款玖拾肆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9452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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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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