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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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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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287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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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5 |
2 |
尤闻博、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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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1597号 | 消除危险纠纷 |
上诉人-尤闻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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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27 |
3 |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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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211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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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8-05 |
4 |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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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10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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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4-03 |
5 |
尤闻博与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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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9166号 | 消除危险纠纷 |
原告-尤闻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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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3-01 | 2020-04-07 |
6 |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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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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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尤闻博、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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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除危险纠纷 |
上诉人-尤闻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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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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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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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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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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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尤闻博与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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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除危险纠纷 |
原告-尤闻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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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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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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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287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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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2879号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民终2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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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2 |
原告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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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621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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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6210号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审原告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要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3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原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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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3 |
原告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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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3民初621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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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6210号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宁波纵横动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0年四月九日承办法官:叶志伟电话:0574-89294075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路567号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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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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