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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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市监处罚〔2022〕2号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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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详情 |
2 | 金东市监处罚〔2021〕472号 | - |
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9902.6元;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7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39902.6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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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详情 |
3 | (金)应急罚〔2019〕13号 | 金华市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 |
金华市东方秀日化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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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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