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绥烟处[2019]第28号 | 绥宁县烟草专卖局 |
对于被处罚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560.00元处以1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伍拾陆元正(65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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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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