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罚[2017]139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1、2014年12月2日开具金额为8754.50元的房租收据一份,号码:8093039,收取房屋租金,收据所载的费用与该业主代公司支付的电梯维修费用相抵,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2、2014年12月2日开具金额为140810.25元的房租收据,收据号码:3761921,收取房屋租金,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于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6月16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房产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974.7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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