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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帝龙汽车

    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丹江口市六里坪工业园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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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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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操振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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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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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操振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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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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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操振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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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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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鄂0303执1326号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2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执行公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申请执行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操振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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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303执13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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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鄂0303执1326号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操振声、马立勤: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鄂0303执13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18)鄂03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欠款698.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98.9万元为本金,按双方年利率7.8%的标准计算利息,并在该利率基础上浮30%计算罚息);二、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操凯、操振声、马立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76522元、执行费7773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团队承办法官:张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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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30
    2

    判决公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诉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胡大梅、操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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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鄂0303民初8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 被告- 操凯 曹青松 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马立勤 操振声 胡大梅 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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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鄂0303民初813号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胡大梅、操凯、操振声、马立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诉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胡大梅、操凯、操振声、马立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欠款698.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98.9万元为本金,按双方年利率7.8%的标准计算利息,并在该利率基础上浮30%计算罚息);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操凯、操振声、马立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操凯、操振声、马立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22元,由被告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操凯、操振声、马立勤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花果法庭承办法官:彭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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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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