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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顶峰装饰

    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S256省道寮厦路口鸿骏国际大厦1206B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晏履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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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35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晏履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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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3-31
    2

    李伟良与环建彬、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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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267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李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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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6-25
    3

    宴履宏与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环建彬、封小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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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32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宴履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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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7-10 2020-12-01
    4

    刘帮庆、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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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02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帮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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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3-05 2020-08-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1972执1035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7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执1035号等案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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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35号 -

    当事人- 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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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执行人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详见附表)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法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对上述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上述人员及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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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2

    (2021)粤1972执103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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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35号 -

    当事人- 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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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3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1-02-22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1)粤1972执1035号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晏履宏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8600元及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38.18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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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2
    3

    (2020)粤1972民初3210号之一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封小霞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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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321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宴履宏 被告- 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封小霞 环建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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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3210号之一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封小霞:本院受理原告宴履宏与被告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封小霞、环建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2020)粤197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宴履宏支付工程款386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宴履宏支付利息(1.以386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38600元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宴履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947.9元,由原告宴履宏负担9.72元,被告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8.1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本案原、被告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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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0
    4

    (2020)粤1972民初3210号公告应诉、裁定书(转普)(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封小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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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321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宴履宏 被告- 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环建彬 封小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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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3210号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封小霞:本院受理原告宴履宏诉被告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环建彬、封小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转普)各一份。原告诉称:2016年3月,原告应被告东莞市顶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简称顶峰公司)的要求为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装修。2016年11月,装饰完工后经顶峰公司验收合格。2017年1月,原被告双方经结算,顶峰公司共欠原告60900元,顶峰公司为此向原告出具《2016年工程款》,并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环建彬签名。此后,因顶峰公司拒不支付价款,原告于2017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因摄于法律权威,顶峰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1900元,并承诺剩余的39000元会尽快给付。因误信被告的承诺,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缴纳受理费。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粤1972民初10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顶峰公司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39000元。被告环建彬、封小霞系顶峰公司的股东,并未向顶峰公司实际缴纳出资,应当在顶峰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顶峰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三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顶峰公司向原告支付价款39000元和利息(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6%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为6916元);2.被告环建彬、封小霞在被告顶峰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顶峰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三个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04-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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