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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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稽罚[2020]110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8年,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凭证在财务账上列支“管理费用”203374.00元(2018年2月76号凭证白条入账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203374.00元),多列支管理费用203374.00元,多申报亏损额203374.00元。2.2018年3月,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九江绿筑泰科特5.096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前期开发咨询服务与周晓江签订合同,由周晓江提供前期开发咨询服务,通过周晓江取得淮安刚顺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3200172320,发票号码为38627422-38627424,金额合计247378.64元,税额合计7421.36元,价税合计254800元),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服务费54000.00元分次转入周晓江提供的银行账号。后因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晓江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分歧,双方诉讼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九江泰科-设计费明细科目里,因该项目尚未完工,涉及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18年度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至检查日未进行会计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9500.00元,决定对违法事实2取得3份虚开的增值普通发票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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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详情 |
2 | 绍税稽罚[2019]118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9月,你单位与实际销售方外聘施工人员张涛发生水泥、模板、钉子等建材交易,通过张涛收受贵阳泉顺丰益建材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贵阳市税务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5200172320,发票号码05442523,金额12621.36元,税款378.64元,价税合计13000元。你单位通过现金向张涛支付货款8500元。上述发票已结转成本8500元,至检查日止未进行纳税调整,你单位已无法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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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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