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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鑫置业

    南京远鑫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237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宁六市监处字〔2021〕00005号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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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9 详情
    2 宁城法六〔2020〕050025号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南京远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X1H174B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237室2020年8月19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远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NO.2018G33房地产开发管线综合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320116201920503号),该项目在未申请验线的情况下已完成施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报告,该项目包括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供电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涉嫌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2020年8月20日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戴冰清、许仁松前往上述地址调查。经查明,该项目于2018年11月开始施工,项目内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供电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均已完工。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该处管线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008915号)。责令你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至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8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8月2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3.2020年8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复印件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后方可开工。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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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详情
    3 宁城法六〔2020〕050019号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南京远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X1H174B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237室2020年6月11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远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NO.2018G33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六合区金牛湖街道,该项目的地库未办理相关验线手续。2020年6月12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戴冰清、许仁松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11月开始施工,共12栋建筑和1处地库,目前已全部完工,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来函所述地库的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涉嫌未经验线擅自开工,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786680号),责令你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至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6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6月12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3.2020年6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复印件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本机关将通过南京市相关信用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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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详情
    4 〔2019〕050036号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南京远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X1H174B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237室2019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远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NO.2018G33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分局依法对其相关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时,发现2栋建筑物(3#和12#住宅)未办理相关验线手续。2019年12月24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戴冰清、许仁松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11月开始施工,共13栋建筑(A-01#、A-02#、A-03#、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地下室),目前已全部完工,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来函所述2栋建筑(3#和12#住宅)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19〕786572号),责令你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至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19年12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19年12月2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3.2019年12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可能受到相应惩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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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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