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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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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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246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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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08 |
2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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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民辖终3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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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0 |
3 |
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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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317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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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5-18 |
4 |
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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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执保17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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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4-02 |
5 |
浙江德清奔腾预应力工艺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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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1民初41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德清奔腾预应力工艺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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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2-09 |
6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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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463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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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0 |
7 |
吴文兵与王志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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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734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吴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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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1 |
8 |
李某、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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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545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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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0-29 |
9 |
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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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财保110号 | - |
申请人-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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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1-29 |
10 |
尹九彪与李红、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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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3民初24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尹九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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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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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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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39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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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3951号宁波鑫森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鑫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史纪剑、史久岳: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民终395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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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2 |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等5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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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454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鑫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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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4544号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鑫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史纪剑、史久岳: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鑫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史纪剑、史久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5民初45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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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3 |
(2016)浙0109民初16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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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683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树行 被告- 武成 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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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裕溪口新裕路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树行诉被告武成、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法院判令被告武成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789379元;2、被告芜湖市建平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直接赔偿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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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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