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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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萧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8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是杭州萧山区风情大道改建(金城路-湘湖路)穿越沪昆绕行线立交工程的施工方。2020年09月06日20时开始,当事人进行平整路面施工,由于第二车混凝土搅拌车来得迟,于当晚21时50分到达,当事人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许可的情况下在当晚22时以后仍然继续施工,现场动用一台挖掘机、一台小型振动棒、混凝土搅拌车一辆、铁锹五把,现场作业人员5名、混凝土驾驶员1名,挖掘机驾驶员1名。施工过程中产生了施工噪音。09月06日22时58分被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混凝土运输车正在倾倒混凝土,挖掘机与小型振动棒均在施工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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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详情 |
2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22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22号被处罚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城区紫阳街道上羊市街社区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692号负责人:钱建忠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位于西湖区的三墩基地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18年开始将部分仓库租赁给杭州家宝油漆有限公司,但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部分第(二十九)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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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详情 |
3 | 杭下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0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26日晚上22时左右,当事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庆春路/大学路人行过街设施工程顶管范围内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探测复测报告》,对其报告中显示的4个异常区域进行钻孔取样,2020年7月27日0:10分,当事人对位于庆春路与大学路交叉口,庆春路由东向西最南侧的机动车快车道的点位使用一台地质勘探机钻进行钻孔取样,在钻孔施工钻至距地面约1米深的位置时,发现钻孔处冒出不明气体,当事人立即报告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巡护人员。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到达现场进行开挖抢修,发现被毁损的管道为中压BФ529燃气钢管,管材为钢管,埋深约1.0m,压力等级为中压B,公称直径为DN500,管道上方有警示带。该燃气管道被当事人使用地质勘探机钻了三个孔,其中有一个孔已被钻破造成了燃气泄漏,另外两个孔还未钻破。当事人在案发当天进行钻孔取样时,并未通知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施工。经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全力抢修,于2020年7月27日8时02分抢修修复完毕。当事人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损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为单位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点第二项,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条件,按一般处罚确定罚款金额,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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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详情 |
4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2052001150031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为萧山区风情大道改建(金城路—湘湖路)穿越沪昆绕行线立交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该工程项目位于萧山区城厢街道风情大道金地天逸小区南。2019年12月03日19时许,当事人开始进行施工(灌桩),因当日混凝土车辆限行,造成施工时间延误。当事人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当日施工时间超过22时,2019年12月03日22时05分案发时,现场有8名工人、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在作业,因施工工艺需要,需连续不间断作业,至2019年12月03日23时30分许施工结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1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过。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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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详情 |
5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3051912060011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1日23时27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干中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当事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在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北路彩虹大道与萧萧联络线立交工程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工作,且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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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6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3021909170040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019年08月16日16时09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干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在萧山区北干街道山北河永金路南侧段河道内倾倒废弃物,现场有废弃土三余方。当事人在城市河道范围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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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详情 |
7 | (杭)应急罚支二[2019] 5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支二[2019]5号被处罚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城区望江街道清泰门社区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692号负责人:钱建忠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4月16日,我局接到杭州市江干区应急管理局的案件移交书((江)应急移[2019]1号),案件移交内容:2019年3月21日,江干区应急局对你单位的钢构分公司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作业现场有5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均未取得相应资格。你单位的以上行为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裁量基准:2.有4名以上6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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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8 | 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18]14899号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8月30日19时30分,北干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彩虹快速路(育才路-沪昆铁路)工地宿舍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员工葛某不办理居住登记,涉嫌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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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萧城法罚字[2017]第21033036号 | 萧山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07月26日14时30分,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在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南站枢纽配套彩虹快速道路工程工地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用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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