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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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与杨伟峰、沈建龙、徐卫卫、易属娇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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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29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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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5 |
2 |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与苏州市金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晓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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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66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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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3-17 |
3 |
1530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与杨伟峰、于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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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5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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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19 |
4 |
江苏乾融担保有限公司(变名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申粮油有限公司、苏州市同永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吴永军、宋开英追偿权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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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执恢153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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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5-12 |
5 |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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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破2号之三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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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6-05 |
6 |
虞海洋与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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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06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虞海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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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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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易属娇与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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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0016号 |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
原告-易属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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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8-01-19 |
8 |
张建明与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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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68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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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10-27 | 2017-11-16 |
9 |
苏州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卓胜、孙翠华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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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25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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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8 | 2017-10-10 |
10 |
虞海洋、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申粮油有限公司、苏州市同永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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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异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虞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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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 2017-09-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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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591执762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3 | 详情 |
2 | (2015)吴执字第02872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17 | 详情 |
3 | (2015)虎执字第01533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01 | 详情 |
4 | (2015)姑苏执字第00744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5-03-04 | 详情 |
5 | (2015)吴执字第00667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3-04 | 详情 |
6 | (2014)姑苏执字第02540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0-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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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峰、于茵、沈建龙、徐卫卫、易属娇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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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5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伟峰 于茵 沈建龙 徐卫卫 易属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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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峰、于茵、沈建龙、徐卫卫、易属娇: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530号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峰、于茵、沈建龙、徐卫卫、易属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6696.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46696.85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杨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损失22000元;三、如被告杨伟峰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易属娇、徐卫卫名下抵押的苏州工业园区熙岸花园63幢704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杨伟峰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易属娇名下抵押的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70幢205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沈建龙对被告杨伟峰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实现的债权金额以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建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伟峰追偿。六、驳回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8元,由被告杨伟峰、沈建龙、易属娇、徐卫卫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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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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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金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晓明、李思瑶、杨弘眭、卓胜、孙翠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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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66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弘眭 卓胜 苏州市金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思瑶 杨晓明 孙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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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金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晓明、李思瑶、杨弘眭、卓胜、孙翠华: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民初6699号,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金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晓明、李思瑶、杨弘眭、卓胜、孙翠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05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殷丹联系电话:0512-66603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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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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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峰、于茵、沈建龙、徐卫卫、易属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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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5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伟峰 徐卫卫 沈建龙 易属娇 于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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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杨伟峰、于茵、易属娇:本院受理的(2020)苏0591民初1530号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峰、于茵、沈建龙、徐卫卫、易属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向本院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伟峰、于茵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2000元;2、判令被告沈建龙就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就上述款项对被告徐卫卫、易属娇名下熙岸花园63幢704室房屋以及被告易属娇名下新未来花园70幢205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20年9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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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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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峰、于茵、沈建龙、徐卫卫、易属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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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5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伟峰 徐卫卫 沈建龙 易属娇 于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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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杨伟峰、于茵、沈建龙、徐卫卫、易属娇:本院受理的(2020)苏0591民初1530号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峰、于茵、沈建龙、徐卫卫、易属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伟峰、于茵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46,696.85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3月1日为8,114.64元)。2.判令被告杨伟峰、于茵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人民币246,696.8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3月1日为17,022.08元)。3.判令被告沈建龙就第一、二项诉请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徐卫卫、易属娇名下熙岸花园63幢704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3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对被告易属娇名下新未来花园70幢205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20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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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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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吴英、吴奇恩、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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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83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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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32号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吴英、吴奇恩、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903291.75元、利息及违约金总计433580.04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总计人民币1336871.79元;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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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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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天地机电有限公司、倪小弟、陈斌芳、张玉英、陈钰勤、陈妮萍、陈丽花、王书昌、钱建忠、沈玉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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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09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新天地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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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新天地机电有限公司、倪小弟、陈斌芳、张玉英、陈钰勤、陈妮萍、陈丽花、王书昌、钱建忠、沈玉英:本院受理(2014)园商初字第00937号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天地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749986.79元,并偿付自2013年3月11日起、以人民币1737390.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偿付自2013年3月20日起、以人民币1012596.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天地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65600元;三、被告倪小弟、陈斌芳、钱建忠、沈玉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天地机电有限公司追偿;四、如果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天地机电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倪小弟、陈斌芳、张玉英、陈钰勤、陈妮萍抵押的登记在被告倪小弟、陈斌芳名下的金益新村50幢101室(苏房他证园区第00214846号、权利价值人民币102万),金益新村50幢302室(苏房他证园区第00214848号、权利价值人民币78万)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如果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天地机电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书昌、陈丽花名下的葑谊新村9幢406室(权利价值人民币120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95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天地机电有限公司、倪小弟、陈斌芳、钱建忠、沈玉英负担人民币34625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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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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