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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昌贸易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乐成路5号华南(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心D座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何艳芳、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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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执恢130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诺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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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29
    2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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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10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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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0-12-17
    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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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执异6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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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9-04 2020-01-01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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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4执283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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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9-06-21 2020-07-28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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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执66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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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1 2020-01-01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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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执10263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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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9-11 2018-11-16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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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执恢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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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7-29 2018-11-08
    8

    刘英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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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4执异103号 其他案由

    异议人-刘英华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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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11 2019-07-01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与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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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4民初26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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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08 2018-08-17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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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4民初26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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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08 2018-08-17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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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5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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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3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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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3
    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飞晋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长信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何如湛 何艳芳 何锦焯 何佩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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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3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0604执8513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08-27 详情
    2 (2017)粤0604执恢437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17 详情
    3 (2017)粤0604执2363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3-20 详情
    4 (2017)粤0604执1276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2-16 详情
    5 (2016)粤0606执13285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11-14 详情
    6 (2016)粤0606执13291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1-14 详情
    7 (2016)粤0606执13122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11-10 详情
    8 (2015)佛顺法执字第09674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5-09-07 详情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606执异6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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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执异6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长信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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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长信贸易有限公司、何锦焯、何国枝:关于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为(2018)粤0606执恢2012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606执异66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18)粤0606执恢20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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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7
    2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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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庞锐波 何如湛 陈文亮 庞滔 麦巧茜 陈翠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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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陈文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锐波、何如湛、陈文亮、庞滔、麦巧茜、陈翠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4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4414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7年8月24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从2017年8月25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944147.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5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6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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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2
    3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判决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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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庞滔 麦巧茜 何如湛 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 陈文亮 陈翠珊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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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陈文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锐波、何如湛、陈文亮、庞滔、麦巧茜、陈翠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4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4414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7年8月24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从2017年8月25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944147.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5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6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四、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7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五、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8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六、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9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七、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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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2
    4

    (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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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1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何如湛 何艳芳 庞锐波 陈翠珊 庞维松 麦巧茜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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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2642259.7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32975593.1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611%从2016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以32642259.7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611%从2016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息:以32642259.7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9165%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以年利率6.9165%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4172.27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1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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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0
    5

    (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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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麦巧茜 潘佩珊 何如湛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陈翠珊 何艳芳 陈仲雄 庞维松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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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2642259.7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32975593.1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611%从2016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以32642259.7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611%从2016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息:以32642259.7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9165%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以年利率6.9165%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4172.27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1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翠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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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0
    6

    (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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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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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504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相应的利息、复利(以29438964.34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同时扣除于2016年11月24日偿还的利息126.04元;以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6月12日期间每半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各半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600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9105631.0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29438964.34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29105631.01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29105631.01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罚息;以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期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1017.59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应对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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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31
    7

    (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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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麦巧茜 潘佩珊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何如湛 区祺发 陈翠珊 何艳芳 陈仲雄 庞维松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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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504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相应的利息、复利(以29438964.34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同时扣除于2016年11月24日偿还的利息126.04元;以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6月12日期间每半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各半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600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9105631.0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29438964.34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29105631.01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29105631.01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罚息;以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期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1017.59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6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翠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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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31
    8

    (2017)粤06民初3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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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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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33号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5047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复利(以30653260.41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以30586278.19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以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每半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各半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6002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252944.8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30586278.19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30252944.86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30252944.86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罚息;以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2240.29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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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31
    9

    (2017)粤0606民初980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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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98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何如湛 何艳芳 庞锐波 陈翠珊 庞维松 麦巧茜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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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6民初980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贷款利息1082881.84元及复利(计算方法:暂计至2016年9月29日为22054.38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支付律师费1160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0.7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翠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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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9
    10

    (2017)粤06民初1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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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1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何如湛 何艳芳 庞锐波 陈翠珊 庞维松 麦巧茜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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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101号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7)粤06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642259.7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章的约定:贷款利率按固定利率4.611%计算,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到2017年6月12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30009.83元,此后按固定贷款年利率6.9165%计算罚息及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861元;3.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对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十二被告共同承担。(2017)粤06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银行存款人民币34343130.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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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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