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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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剑峰与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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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47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邱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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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7-16 |
2 |
纪友谊、纪春林、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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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恢95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纪友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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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2-04 | 2020-03-04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纪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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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355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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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3-04 |
4 |
南昌世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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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执624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南昌世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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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2-24 |
5 |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纪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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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44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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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20-01-20 |
6 |
邱剑峰与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廖家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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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邱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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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21-01-18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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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3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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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11-01 |
8 |
南昌世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纪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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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33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世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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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09-27 |
9 |
蔡加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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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蔡加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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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21-04-06 |
10 |
纪友谊、纪春林、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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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496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纪友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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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4-20 | 2019-08-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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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581执471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0 | 详情 |
2 | (2019)赣0103执624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3 | 详情 |
3 | (2019)闽0581执3554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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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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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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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3764835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垃圾处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日承办法官:许鸿源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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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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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112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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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3764835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1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自2018年9月至11月所欠水费25630.15元、垃圾费8940.75元及计至起诉时的违约、滞纳金52191.58元,总计86762.4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院印)承办法官:许鸿源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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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3 |
[裁判文书]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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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44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纪春林 被上诉人- 曹倩 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 蔡朗腰 林远娥 纪希秩 蔡加乐 周冰迎 纪世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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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4458号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本院受理上诉人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纪春林与被上诉人曹倩、原审被告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蔡加乐、周冰迎、纪世昌、原审第三人陈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4458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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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4 |
[裁判文书]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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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44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纪春林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纪世昌 曹倩 蔡加乐 周冰迎 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 林远娥 陈春阳 蔡朗腰 纪希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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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11-2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4458号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本院受理上诉人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纪春林与被上诉人曹倩、原审被告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蔡加乐、周冰迎、纪世昌、原审第三人陈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4458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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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5 |
南昌世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蔡朗腰、纪春林、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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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执62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世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蔡朗腰 纪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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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朗腰、纪春林、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南昌世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执62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聂文吝联系电话:0791-86783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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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6 |
[裁判文书]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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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邱剑峰 被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廖家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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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3764835J):本院受理原告邱剑峰与被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廖家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邱剑峰货款5982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邱剑峰对廖家威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邱剑峰负担408元,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八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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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7 |
[裁判文书]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纪世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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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97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曹倩 被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纪春林 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 蔡朗腰 林远娥 纪希秩 蔡加乐 周冰迎 纪世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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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纪世昌:本院受理原告曹倩与被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纪春林、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蔡加乐、周冰迎、纪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9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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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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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邱剑峰 被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廖家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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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3764835):本院受理原告邱剑峰与被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廖家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4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643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8月30日11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院印)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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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蔡加乐、周冰迎、纪世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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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曹倩 被告- 纪世昌 蔡加乐 周冰迎 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 林远娥 纪春林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蔡朗腰 纪希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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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蔡加乐、周冰迎、纪世昌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12-26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蔡加乐、周冰迎、纪世昌:本院受理原告曹倩与被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纪春林、石狮市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蔡朗腰、林远娥、纪希秩、蔡加乐、周冰迎、纪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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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本志、蔡美珠、庄安佳、林雅晖、王文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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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林本志 蔡美珠 庄安佳 林雅晖 王文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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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本志(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2****1539)、蔡美珠(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2****2583)、庄安佳(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0019)、林雅晖(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0061)、王文忠(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805X):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本志、蔡美珠、庄安佳、林雅晖、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31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贤达物流有限公司请求:一、被告林本志、、蔡美珠、庄安佳、林雅晖、王文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1100元并从2011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8月7日15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颜永春、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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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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