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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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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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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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民申3755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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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31 |
2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桂林市欧阳东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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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2民初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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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31 |
3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桂林市欧阳东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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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2民初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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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31 |
4 |
刘运生、陈荣洪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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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4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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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16 |
5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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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27执84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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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14 |
6 |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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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执14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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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16 |
7 |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民事经济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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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2民辖2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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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12-11 |
8 |
杨建华、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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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265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杨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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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3-25 |
9 |
陈花、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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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118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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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03-26 |
10 |
昌龙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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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民终2068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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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9 | 2020-11-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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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124执276号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2 | 详情 |
2 | (2020)桂0124执273号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2 | 详情 |
3 | (2019)粤0106执2337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2 | 详情 |
4 | (2019)粤0106执2265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5 | 详情 |
5 | (2019)粤0106执2118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7 | 详情 |
6 | (2019)桂0103执5139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1 | 详情 |
7 | (2019)桂0103执5138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1 | 详情 |
8 | (2019)粤0106执1768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9 | 详情 |
9 | (2017)皖0705执1646号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0 | 详情 |
10 | (2016)桂0107执1063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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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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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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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17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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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王宗贤、韦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1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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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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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3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 被告-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王宗贤 广西安龙地矿工程有限公司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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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3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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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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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4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象广场支行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胜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王宗贤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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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象广场支行与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胜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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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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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40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象广场支行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王宗贤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盛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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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象广场支行与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腾投资有限公司、王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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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5 |
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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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40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象广场支行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王宗贤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南宁市弘脉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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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象广场支行与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弘脉商贸有限公司、王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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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6 |
公告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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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5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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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王宗贤、韦婷及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103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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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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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50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王宗贤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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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王宗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5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二、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王宗贤对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王宗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2404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王宗贤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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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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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50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王宗贤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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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王宗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5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00000元;二、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1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王宗贤对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王宗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质押的2785.76吨铟铅物料及8135.36吨铜镉锌物料,有权以该些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些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30912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王宗贤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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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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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17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韦婷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王宗贤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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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1766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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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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