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浔人社监罚决字﹝2017﹞9号 | 南浔区人力社保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鉴于当事人既拖欠工资,又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经责令整改后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决定对当事人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500元的标准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一般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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