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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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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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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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1-08-03 |
2 |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德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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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555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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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9 |
3 |
深圳市中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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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173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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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21 |
4 |
绥中海岸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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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421执6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绥中海岸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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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22 |
5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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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2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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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6-29 |
6 |
绥中海岸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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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421执60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绥中海岸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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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11-03 |
7 |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建德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泰克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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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796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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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12-29 |
8 |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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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805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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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1-01-01 |
9 |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德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泰克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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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372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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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0-06-29 |
10 |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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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84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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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20-01-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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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绥中海岸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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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G23 | 2019-12-19 |
2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绥中海岸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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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G35 | 2019-06-27 |
3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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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8-11-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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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629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2 | (2021)皖0202执427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3 | (2020)粤0305执417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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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38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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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84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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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849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849号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19)粤0305执384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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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1)粤0305执62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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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2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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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297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6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2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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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3 |
(2021)皖0202民初2751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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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27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诚兴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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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2751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诚兴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诚兴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皖0202评字第091号芜湖华强广场智能化系统工程司法鉴定费的50%(92943*50%=46471.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9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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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4 |
(2021)皖0202执427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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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4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彪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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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执427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京彪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02执4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19)皖02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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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5 |
(2020)粤0305民初9654号送达公告(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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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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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654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5民初9654号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79554.71元及其约金(违约金以79554.7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3.82元,保全费1160.95元,共计4024.77元,由原告负担1054.77元,由被告负担2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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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6 |
(2020)粤0305民初9654号送达公告(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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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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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654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5民初9654号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79554.71元及其约金(违约金以79554.7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3.82元,保全费1160.95元,共计4024.77元,由原告负担1054.77元,由被告负担2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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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7 |
(2020)粤0305民初965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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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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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654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9564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15时30分在蛇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14日刊登联系人:邓晓燕法官、李小枚助理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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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8 |
(2020)粤0305执417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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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17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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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173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80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1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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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9 |
(2019)粤0305执384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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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84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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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849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53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8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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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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