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增食药监食罚[2019]9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警告。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未销毁,也未独立贮存的行为,依据《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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