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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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海卫公罚〔2021〕273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经营游泳馆,2021年6月3日游泳馆经营期间,浸脚池池水干涸,强制喷淋设施未启用。另查明,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较轻,且案发后已及时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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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详情 |
2 | 甬海卫公罚〔2020〕8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经营宾馆、游泳馆,2020年8月4日游泳馆经营期间,游泳池浅水区池水的细菌总数指标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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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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