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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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谭志雄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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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81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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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15 |
2 |
杨帆与谭志雄、谭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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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41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杨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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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2-12 | 2019-05-27 |
3 |
张红兵与张爱国、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5076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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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5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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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6-08-23 | 2016-12-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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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195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 被告- 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谭志雄 曾玉香 谭浩贤 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利信会展有限公司 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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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5 |
2 | (2018)粤0104民初195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 被告- 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谭志雄 曾玉香 谭浩贤 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利信会展有限公司 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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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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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4执1460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2 | (2019)粤0104执1314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5 | 详情 |
3 | (2016)粤0104执1060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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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财保97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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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财保9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谭志雄 曾玉香 谭浩贤 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利信会展有限公司 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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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谭志雄、曾玉香、谭浩贤、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信会展有限公司、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125619.1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粤0104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谭志雄、曾玉香、谭浩贤、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信会展有限公司、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55125619.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二О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办法官:彭志红联系电话:83009586524356702018-12-2416:25:14:0(2018)粤0104财保97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广州,有限公司,申请人,财产,公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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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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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958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诉被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谭志雄、曾玉香、谭浩贤、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信会展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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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95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 被告- 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谭志雄 曾玉香 谭浩贤 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利信会展有限公司 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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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谭志雄、曾玉香、谭浩贤、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信会展有限公司、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1958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诉被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谭志雄、曾玉香、谭浩贤、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信会展有限公司、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1958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支付编号为GZ贷字778720150062、GZ贷字77872015006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992302.60元及复利(复利暂计至2018年5月4日为755718.33元,从2018年5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谭志雄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2201、2202、2203、2204、2205、2206、2207、2208、2209、2210、2211、2012、2013号房产的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谭志雄、曾玉香、谭浩贤、广东仙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昌圣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信会展有限公司、广州新顺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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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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