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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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顺住建罚〔2021〕6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被处罚人:佛山中建壹品鹏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93P66A,法定代表人:谢立虎)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社区新有中路70号紫悦台花园131号铺(办公住所)经查,你单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小学以南、容英路以东地块项目(容宸府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该项目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10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1〕2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书面函复本机关“无不同意见,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B301.56.6序号187,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从轻情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B301.56.6序号187,本机关现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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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 详情 |
2 | 顺住建罚〔2021〕2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现对你(单位)处以合同价款(19780535.53元)的1.3%罚款,即人民币257146.96元(贰拾伍万柒仟壹佰肆拾陆元玖角陆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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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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