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20]19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9月,你单位已代扣员工8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852.18元,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557.19元,少缴已扣员工张卫东8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94.9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4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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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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