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环罚字〔2018〕5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7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外排口正在排放污水。现场由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污水外排口对正在外排的污水进行采样。经监测,悬浮物为22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悬浮物10mg/L的排放标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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