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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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友玲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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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09民初12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朱友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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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30 |
2 |
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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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84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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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3 |
3 |
朱晓明、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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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0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朱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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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3 |
4 |
张少娟、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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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0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张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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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3 |
5 |
骆学明、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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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0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骆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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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3 |
6 |
史冬丽、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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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03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史冬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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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3 |
7 |
林兴斌、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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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0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林兴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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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3 |
8 |
邓丽娜、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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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0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邓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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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3 |
9 |
天津融创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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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民初4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融创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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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06 |
10 |
唐山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诺延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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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03执异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山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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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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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小丹 姚金山 杨芙娜 魏兴元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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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1-19 |
2 | (2019)沪74民终98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恒嘉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魏兴元 姚金山 扈伟 李军 李志坤 陶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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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金融法院 | G17 | 2020-01-05 |
3 | (2019)冀0283民初22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迁安市万益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诺延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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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G76 | 2019-11-28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迁安市万益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诺延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斯红阳 王占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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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G94 | 2019-08-13 |
5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魏兴元 杨芙娜 姚金山 王小丹 李强 李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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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04-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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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0591执174号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2 | (2021)冀02执10081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30 | 详情 |
3 | (2021)冀02执10078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30 | 详情 |
4 | (2020)粤03执684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8 | 详情 |
5 | (2020)冀02执18865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8 | 详情 |
6 | (2020)冀02执14024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7 | (2020)冀02执14023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8 | (2020)冀02执12522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31 | 详情 |
9 | (2020)冀02执12519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31 | 详情 |
10 | (2020)冀02执12506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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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魏兴元,杨芙娜,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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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1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小丹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李强 李鹏 姚金山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杨芙娜 魏兴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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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17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本院受理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鹏、李强、王小丹、魏兴元、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姚金山、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芙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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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2021)粤03执异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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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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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6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小丹、姚金山、杨芙娜、魏兴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丹、姚金山、杨芙娜、魏兴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张春燕对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卫国里天昱金元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粤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春燕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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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3 |
(2019)粤03民初2602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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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6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姚金山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魏兴元 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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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602号魏兴元、姚金山、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姚金山、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52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5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2020)冀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安鑫达公司得到退赔的部分,应在本案生效后天昱市政公司应支付安鑫达公司的金额中予以相应扣减;二、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41600元;三、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姚金山应对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75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3754.5元(已由原告安鑫达公司预交),由被告天昱市政公司、魏兴元、姚金山、天昱房地产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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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4 |
上诉人史冬丽、朱晓明、骆学明、邓丽娜、张少娟、林兴斌因与被上诉人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付扬、魏兴元、姚金山、陈彩虹侵权责任纠纷六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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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03-780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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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终7803-7808号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付扬、魏兴元、姚金山:本院受理上诉人史冬丽、朱晓明、骆学明、邓丽娜、张少娟、林兴斌因与被上诉人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付扬、魏兴元、姚金山、陈彩虹侵权责任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第7803-7808号民事裁定书。7803号裁定结果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史冬丽对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史冬丽与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陈彩虹、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付扬、魏兴元、姚金山之间的侵权纠纷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7804号裁定结果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580号民事裁定;二、驳回朱晓明对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三、朱晓明与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陈彩虹、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付扬、魏兴元、姚金山之间的侵权纠纷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7805号裁定结果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骆学明对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三、骆学明与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付扬、魏兴元、姚金山之间的侵权纠纷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7806号裁定结果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582号民事裁定;二、驳回邓丽娜对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三、邓丽娜与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陈彩虹、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付扬、魏兴元、姚金山之间的侵权纠纷指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7807号裁定结果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张少娟对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张少娟与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陈彩虹、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付扬、魏兴元、姚金山之间的侵权纠纷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7808号裁定结果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二、驳回林兴斌对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三、林兴斌与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学渊、陈彩虹、国盛恒通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付扬、魏兴元、姚金山之间的侵权纠纷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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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5 |
(2021)粤03执异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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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丹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姚金山 杨芙娜 魏兴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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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49-77、79-83、86-90、92-103、137-139、144-150、153-157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小丹、姚金山、杨芙娜、魏兴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丹、姚金山、杨芙娜、魏兴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付瑶等案外人对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卫国里天昱金元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粤03执异49-77、79-83、86-90、92-103、137-139、144-150、153-157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49-77、79-83、86-90、92-103、137-139、144-150、153-157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卫国里天昱金元大厦的涉案房产(详见附表)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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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6 |
(2021)粤03执3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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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19号 | - |
当事人-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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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19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丹、姚金山、杨芙娜、魏兴元: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5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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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7 |
送达裁判文书——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李鹏,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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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1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魏兴元 杨芙娜 姚金山 王小丹 李强 李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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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120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李强、李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李强、李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93,800,000元;二、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3,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000,000元违约金;四、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750,000元律师费;五、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兴元、被告杨芙娜、被告姚金山、被告王小丹对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兴元、被告杨芙娜、被告姚金山、被告王小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六、若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兴元、被告杨芙娜、被告姚金山、被告王小丹未承担上述第五项付款义务,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3,80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七、如果第二、三、六项主文中合计金额超过93,800,000x24%x(2019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天数除365)的总金额,则以93,800,000x24%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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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8 |
(2020)粤03执异603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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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603、820~82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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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603、820~825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丹、姚金山、杨芙娜、魏兴元:本院根据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查封了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卫国里天昱金元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案外人郝俊杰、高翔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0)粤03执异603、820~825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异603、820~825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解除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卫国里天昱金元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号:唐(2017)路南区不动产权第505008738号]及1楼1单元A座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号房产的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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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9 |
(2019)粤03民初26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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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6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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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602号魏兴元、姚金山、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姚金山、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现定于2021年3月4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3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司)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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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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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84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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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8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丹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杨芙娜 魏兴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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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843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小丹、杨芙娜、魏兴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5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8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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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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