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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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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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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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7-14 |
2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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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96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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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6 |
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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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95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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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6 |
4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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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97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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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6 |
5 |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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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98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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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6 |
6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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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86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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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4 |
7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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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87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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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4 |
8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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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88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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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4 |
9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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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89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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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4 |
10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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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43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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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6-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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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鲁民初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第三人- 济南万福亘茂运输有限公司 锦州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沃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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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5 | 2020-08-06 |
2 | (2018)鲁民初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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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10-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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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1523执2498号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6 | 详情 |
2 | (2020)皖1523执1428号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5 | 详情 |
3 | (2020)粤0310执181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4 | (2020)皖1523执995号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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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1510号-11521书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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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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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浙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十二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2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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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2 |
(2020)粤0310民初122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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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122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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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1226号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纬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沃绿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智天骏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客车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系方式:王助理0755-2325917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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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3 |
(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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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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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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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4 |
(2019)粤0310民初3977号开庭公告(改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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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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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7号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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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5 |
(2019)粤0310民初3977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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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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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7号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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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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