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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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39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人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开始,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海宁市尖山新区垦区(新民路北侧、尖山社区西侧)占用国有土地建设尖山社区周边配套工程(篮球场、舞台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上述土地面积共计4900.44平方米(其中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412.81平方米,未利用地4487.63平方米)。经核对2018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412.81平方米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487.63平方米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局认为,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第3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900.44平方米土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12.8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部分沥青道路及绿化;2、处非法占用4487.63平方米未利用地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412.81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限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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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2 | 嘉地税稽罚[2018]41号 | 市财政局 |
经查实,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房产税19241.40元、营业税41168.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58.4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0872.50元、企业所得税1966435.35元,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3545666.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以2114775.86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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