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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亚机电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胜光路16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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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文广新罚字﹝2017﹞第38号 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文广新罚字﹝2017﹞第38号当事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4250375E(1/1)法定代表人:孙宜培住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胜光路168号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奥腾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下载、安装、使用了AltiumDesigner系列软件,用于企业电子研发部绘图、看图等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使用侵权软件工作,变相降低了经营成本,该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参考聚物腾云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软件市场成交价,认定上述软件每套的价值为112000元。由于涉案计算机软件没有直接用于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之前无违法违规记录,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已与奥腾公司达成购买AltiumDesigner正版软件的协议,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载、安装、使用了AltiumDesigner系列软件共计8套,用于企业电子研发部绘图、看图等日常工作,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违法行为,同时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本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10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甬)文广新罚告字﹝2017﹞第38号《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2万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鼓楼支行(地址:海曙区中山西路69号鼓楼大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7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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