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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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慈溪市畅宁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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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终274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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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5 |
2 |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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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93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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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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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骏恒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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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1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骏恒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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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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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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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行终639号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上诉人-宁波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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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12 |
5 |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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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财保1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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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10 |
6 |
宁波市鄞州骏恒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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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财保33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骏恒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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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2-08 |
7 |
慈溪市畅宁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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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财保274号 | - |
申请人-慈溪市畅宁纸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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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0-22 |
8 |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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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执1597号之二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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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03 |
9 |
(2018)京73行初4706号原告宁波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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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470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宁波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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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7-30 | 2020-11-05 |
10 |
(2018)京73行初4706号原告宁波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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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4706号 |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
原告-宁波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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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7-30 | 2020-1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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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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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9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李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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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969号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87918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志刚对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1元,由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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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2 |
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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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9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李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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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969号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7918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李志刚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黄元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国君、许建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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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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