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1〕45号 |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此案件已于2021年12月23日经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处理意见为对当事人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枸杞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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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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