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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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岱市监处字〔2020〕72号 |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对当事人作罚款30000元的处罚;对当事人无证安装压力管道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00元的处罚。综上合并,对当事人作罚款250000元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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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详情 |
2 |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1052005280012号 | / |
案件名称: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12日夜间,当事人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绿洲路与星河路交叉口西南侧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该工地13区块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筑,现场施工工具为振动棒一根、混凝土泵车一辆和混凝土运输车一辆,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56.5dB(A),超出该区域国家标准【GB12523-2011≤55dB(A)】1.5dB(A)。距离该工地东侧约30米为万陈花苑小区,北侧和西侧均为空地,南侧为宽约15米的河道,河道南侧约30米为老板电器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杭综执余责改字(2020)第000485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及施工内容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所以到2020年4月13日4时30分停止施工。2020年5月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了“2020年4月12日,当事人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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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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