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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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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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8执恢32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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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31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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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8执恢13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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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9-03 |
3 |
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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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8执异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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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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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奇岷、王福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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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恢359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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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3-26 |
5 |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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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7执149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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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9 | 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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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皓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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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8执878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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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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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李凤仙与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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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恢02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凤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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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8-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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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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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64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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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8-02-27 00:00:00 | 2018-08-28 |
9 |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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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6执恢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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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1-24 | 2018-12-14 |
10 |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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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6执恢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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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1-24 | 2018-12-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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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507执1499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2 | 详情 |
2 | (2016)苏0509执1475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03 | 详情 |
3 | (2015)姑苏执字第01177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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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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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吴奇岷 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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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50万元,截至2015年7月21日的利息34206.57元以及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5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375%计算,复利以利息34206.57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225%计算);二、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18381元;三、被告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对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129元,由被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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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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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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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5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 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吴奇岷 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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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351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9997940.03元、利息176983.34元、复利15896.77元、罚息899655.93元及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复息(罚息以所欠本金9997940.03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76983.34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83375%计算);二、被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86853元;三、被告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对被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8995元由被告盛和工艺品、电影公司、国友小贷、太湖水星、吴奇岷、王福燕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8899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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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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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 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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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403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及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8758.44元(计算至2015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118381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对苏州裕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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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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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5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吴奇岷 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 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 王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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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351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王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从计息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共计179029.61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待判决时再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86853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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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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