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2020〕19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全案罚款共计人民币1005000元(壹佰万零伍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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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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