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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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浦第2220160031号 |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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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 详情 |
2 | 浦第2220160030号 |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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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 详情 |
3 | 保监罚〔2016〕11号 | - |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太平人寿予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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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 详情 |
4 | 内保监罚〔2015〕22号 | - |
太平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责令太平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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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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