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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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来春与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星晨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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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执850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来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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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1 |
2 |
朱以国、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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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326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朱以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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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04 |
3 |
王艳、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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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326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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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04 |
4 |
李建友、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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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326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建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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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04 |
5 |
李辉、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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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274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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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1-01-04 |
6 |
王来春与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星晨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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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48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来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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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1-16 |
7 |
陆桂芳、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陆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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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3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陆桂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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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05 |
8 |
王来春与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星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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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48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来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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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11-13 |
9 |
陆桂芳与尤陆君、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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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26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陆桂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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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1-08 |
10 |
王幼芬与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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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561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幼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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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01-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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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5执恢178号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1 | 详情 |
2 | (2020)沪0117执850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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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星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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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48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来春 被告- 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尤星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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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4801号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星晨:本院受理王来春诉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星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沪0117民初14801号民事判决书。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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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2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21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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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218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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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你与李建友等6人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2184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李建友等6人支付拖欠的工资37823.54元(详见附件)。?附件:申请人入职时间仲裁请求:补发工资(元)裁决结果:补发工资(元)李建友2018.645004500吴承举2019.1.1819001900叶莉2018.516934.1616934.16王艳2018.94124.214124.21朱以国2018.93891.033891.03李辉2017.36474.146474.14合计/37823.5437823.54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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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3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21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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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218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艳 叶莉 被告- 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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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艳、叶莉等6人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2184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四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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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4 |
原告陆桂芳与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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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26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陆桂芳 被告- 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尤陆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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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2644号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陆君:本院受理原告陆桂芳与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5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尤陆君、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陆桂芳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6月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25200元及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233元,由尤陆君、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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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5 |
原告王幼芬与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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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56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幼芬 被告- 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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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5615号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幼芬与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212民初5615号之一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56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周颖、林意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330111(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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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6 |
原告王幼芬与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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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56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幼芬 被告- 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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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5615号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浙0212民初5615号原告王幼芬与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鄞州区徐戎路126号)江东第九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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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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