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4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该行为侵害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1-05-17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7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1-04-14 | 详情 |
3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75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侵害了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法律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及《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一般道路两侧公共绿地的有砌砍花坛的绿地为150元/平方米,按条例2倍处罚,计算:(0.25×150)×2=75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4-1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