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宿豫税一 简罚 〔2020〕 24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 |
2019-12-01至2019-12-31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05-01至2020-05-31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05-01至2020-05-31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2020-04-01至2020-04-30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2020-04-01至2020-06-30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级6,税源编号:132131120149999063101)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04-01至2020-06-3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06-01至2020-06-30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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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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