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临市管罚处字〔2017〕126号 | 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早餐仅限于住宿客人,并未对其它顾客进行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整改及时,认识态度较好。根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照经营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项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14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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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 详情 |
2 |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5〕0065号 | 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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