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20]4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书链平台开展推广业务,并向合作商家收取佣金,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但未按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经计算,2018年少确认不含税收入39424.01元,2019年1-10月少确认37725.2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46.1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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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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