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萧地税稽罚〔2017〕18号 | 区财政局(地税局)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6倍的罚款计6475429.2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0.6倍的罚款计48937.44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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