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国稽罚〔2018〕11号 | 市国税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国稽罚〔2018〕11号 案件名称:浙江葆特电机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浙江葆特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冲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该单位取得1份由泰州百翼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属从第三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向当地国税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总计16965.5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16965.5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6965.5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日期: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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