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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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25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当事人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5幢401室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11月19日14时11分,当事人在5楼营销部设置有两只黑色垃圾桶,桶身上无任何垃圾分类标识,其中壹只桶内投放有苹果核、塑料瓶、废纸,另壹只桶内投放有废纸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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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详情 |
2 | 杭税三稽罚[2020]69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员工入住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却取得温州杰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开具内容为*住宿费*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1115741-31115742,金额合计46601.94元,税额合计1398.06元,价税合计48000元。上述发票于12月记入生产成本\开发间接费\行政管理费\差旅费,当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以上违法事实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条规定处罚决定:处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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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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