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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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雅墨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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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66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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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1 |
2 |
东莞市帅鑫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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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12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帅鑫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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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14 |
3 |
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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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3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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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25 |
4 |
东莞怡兴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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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怡兴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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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5-18 |
5 |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和龙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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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47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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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10-09 |
6 |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小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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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8983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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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6 |
7 |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友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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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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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1-14 |
8 |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泰林科技有限公司、刘思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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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408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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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14 |
9 |
东莞市金铖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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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12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金铖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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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7 |
10 |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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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580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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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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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民初172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潮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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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9-03-26 |
2 | (2018)粤0309民初4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雅墨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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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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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755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2 | 详情 |
2 | (2021)粤1972执118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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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89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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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898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创新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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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8986号之一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创新塑胶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5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89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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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2 |
(2021)粤0309执46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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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6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雅墨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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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669号深圳市智雅墨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47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6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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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0)粤1972民初14391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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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3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曾贤军 杨正军 胡沛兰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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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391号之一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43072119570525xxxx)、杨正军(51293019680920xxxx)、曾贤军(43072119710422xxxx):原告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杨正军、曾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4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105650元及逾期利息(以10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6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100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799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以456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以1301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以1580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以1193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以752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以353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以36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二、被告胡沛兰对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正军在未出资(30128272元)、被告曾贤军在未出资(78534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468元、保全费106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5元(受理费3元、保全费2元)由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杨正军、曾贤军负担3525元(受理费2465元、保全费10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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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4 |
(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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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怡兴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胡沛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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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之二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怡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公民身份号码为43072119570525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怡兴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722.5元及逾期损失(以5276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算,以2846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算,以4531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算,以42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以830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沛兰对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6.78元,保全费1785.59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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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5 |
(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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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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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货款16333.6元;二、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旧铜线价值8946.3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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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6 |
(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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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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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货款16333.6元;二、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旧铜线价值8946.3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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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7 |
(2020)粤1972民初14391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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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3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曾贤军 杨正军 胡沛兰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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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391号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43072119570525xxxx)、杨正军(51293019680920xxxx)、曾贤军(43072119710422xxxx):原告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杨正军、曾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查封清单No.0053034。原告东莞致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5650元,逾期利息2750.98元;(逾期利息以每期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胡沛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正军、曾贤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二速裁庭(长安镇莲湖路55号新安居委会内)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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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8 |
(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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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怡兴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胡沛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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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怡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胡沛兰(公民身份号码为43072119570525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之一(转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1722.5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5276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算,以2846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算,以4531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算,以42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以830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胡沛兰对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1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粤1972民初12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2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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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9 |
(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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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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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4日09时30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张子鸣电话:0755-288574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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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10 |
(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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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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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通四海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立扬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654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4日09时30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张子鸣电话:0755-288574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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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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