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43号 | 麒麟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监察队)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8亩(1200平方米)的行为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处罚,合计人民币:1106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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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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