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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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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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29057号之六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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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2020-01-03 |
2 |
深圳粤通新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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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恢15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粤通新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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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5-30 |
3 |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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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4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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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21 | 2019-05-29 |
4 |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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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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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18 | 2019-10-23 |
5 |
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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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82民初19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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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18-05-10 | 2018-08-04 |
6 |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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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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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20 | 2018-12-05 |
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钟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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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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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6-20 | 2017-12-28 |
8 |
深圳粤通新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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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135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粤通新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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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29 | 2018-12-28 |
9 |
深圳粤通新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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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异12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粤通新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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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09 | 2018-09-06 |
10 |
深圳粤通新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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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粤通新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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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5-12-31 | 2018-09-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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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被告-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 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中民嘉熙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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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9-11-05 |
2 | (2018)粤1972民初2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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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19 |
3 | (2018)粤1972民初251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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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5 |
4 | (2018)粤1972民初251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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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5 |
5 | (2018)粤1972民初2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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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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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944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01 | 详情 |
2 | (2018)粤0305执恢15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28 | 详情 |
3 | (2017)粤0304执29057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2 | 详情 |
4 | (2016)粤0305执1351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6-03-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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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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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611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当事人- 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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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611号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0827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王海鹏、原审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已分别由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预交),分别由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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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2 |
(2020)粤03民终21611号二审传票公告送达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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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611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当事人- 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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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611号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0827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王海鹏、原审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二审审理传票。你(们)须于2021年4月9日14:30到本院第三十六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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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3 |
(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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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 | - |
原告- 王海鹏 当事人-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 贵州中民嘉熙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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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民嘉熙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鹏诉你(们)的(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被告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民事上诉状。如下:上诉人: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王海鹏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王海鹏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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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4 |
(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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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王海鹏 被告-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 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中民嘉熙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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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民嘉熙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王海鹏诉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民嘉熙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4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告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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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
5 |
(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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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827、30828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王海鹏 被告-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 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中民嘉熙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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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民嘉熙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王海鹏诉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城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盈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民嘉熙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焱森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2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告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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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6 |
(2018)粤1972执9448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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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48号 | - |
原告-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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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48号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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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7 |
(2018)粤1972执944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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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48号 | - |
原告-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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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48号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0000元、利息103204.17元、迟延履行利息4112.50元、诉讼费88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561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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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8 |
(2018)粤1972民初2512号之三公告判决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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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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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512号之三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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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9 |
(2018)粤1972民初2512号之二公告应诉(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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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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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512号之二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签订编号为:CS201303154CXM的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其提供“中国城建4C项目设备”。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且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而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裁如所请,并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中国城建4C项目设备清单、中国城建4C项目设备技术协议、项目生产进度表、竣工报告、联络函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合同货款500,000元;2.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7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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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10 |
(2018)粤1972民初2512号公告应诉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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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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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512号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签订编号为CS201303154CXM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城建4C项目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但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且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而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竣工报告、联络函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合同货款500,000元;2.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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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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