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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728号(综合楼二楼右侧221-23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9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49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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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0105执恢65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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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7-22
    2

    邱某、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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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5执64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邱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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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27
    3

    沈李、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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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5执836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沈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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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27
    4

    杨文辉、赵学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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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执异15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杨文辉
    申请执行人-赵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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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22
    5

    秦阳,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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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5执698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秦阳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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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6-30
    6

    何俊明,张燕,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道森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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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5执15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道森源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燕
    何俊明
    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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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6-30
    7

    夏秀琼、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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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5执823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夏秀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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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30
    8

    何俊明,张燕,成都久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道森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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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5执15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久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道森源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燕
    何俊明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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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30
    9

    薛某、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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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5执646号 -

    当事人-薛某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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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6-30
    10

    张奇、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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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5执607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张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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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新0104执829号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7 详情
    2 (2019)新01执恢111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21 详情
    3 (2017)津02执795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03 详情
    4 (2016)川7101执430号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9-13 详情
    5 (2016)川0603执恢259号 旌阳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8-17 详情
    6 (2016)渝01执378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16-03-21 详情
    7 (2016)苏09执97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3-07 详情
    8 (2015)成铁中执字第00037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3-18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15民初2704号原告闫帆军与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科创中药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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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27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闫帆军 被告-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张燕 何俊明 何质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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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2704号原告闫帆军与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张燕、何俊明、何质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闫帆军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5900元,退还原告闫帆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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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2

    (2019)川0115民初3004号原告郑晓君与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处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张燕、何质恒、何俊明以及第三人王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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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300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郑晓君 被告-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处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 张燕 何质恒 何俊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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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3004号原告郑晓君与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处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张燕、何质恒、何俊明以及第三人王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郑晓君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档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至人民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产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240329、3100914号的房产、成房他证权字第1288536号在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公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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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3

    (2019)川0115民初2261号原告丁炎彬诉被告何俊明、何质恒、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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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22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丁炎彬 被告- 何俊明 何质恒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创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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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2261号原告丁炎彬诉被告何俊明、何质恒、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每月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直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按每月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共计9604003元;三、判令被告科创制药公司、何俊明、何质恒对被告科创医药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保证人连带给付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府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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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8
    4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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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15民16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何俊明 张燕 何质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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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15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一、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二、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0日始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计算);第四项判决:“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四川华海国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将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误写为四川华海国药集团有限公司,应予补正。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7)川0115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四项,四川华海国药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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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5

    (2016)川0107执4377号案件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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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川0107执43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 被告-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张燕 何俊明 何质恒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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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与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张燕、何俊明、何质恒、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0107执4377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52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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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4
    6

    (2017)川0115民初165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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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15 民初16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何俊明 张燕 何质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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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15民初165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何俊明、张燕、何质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二、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0日始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计算);三、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何俊明、张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不超过66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何质恒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不超过1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四川科创制药公司以其抵押物【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8组,面积为6834.96㎡(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成国用(2011)第78号)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7栋1层1号、2号,建筑面积为54560.89㎡(房屋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001262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5栋1单元1-3层,建筑面积为3003.95㎡(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794039号)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四川华海国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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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1
    7

    (2017)川0115民初166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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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15 民初16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何俊明 张燕 何质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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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15民初166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2000万元;二、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及复利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不超过66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何质恒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的债务在不超过1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追偿;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名下的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何俊明持有的数额为13000万元的股权、张燕持有的数额为31000万元及90000万元的股权、何质恒持有的42500万元及55000万元的股权】采取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上述股权折价或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总额不超过66000万元)优先受偿;五、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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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1
    8

    (2017)川0115民初166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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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15 民初16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 何俊明 张燕 何质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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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15民初166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二、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始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计算);三、四川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不超过2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各自在不超过25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何质恒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不超过4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川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追偿;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德阳市珠江东路8号土地使用权【德府国用(2012)第012312号】采取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总额不超过12000万元)优先受偿;五、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四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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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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