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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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19]34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34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天涵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9391042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勇 详细地址:上虞区崧厦镇韩家村 我局于2019年3月30日对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崧泽河进行巡查时发现河道污染,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皂化液泄露,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导致皂化液溢出流入皂化液回收槽旁的雨水沟,通过雨水沟进入河道,对河道造成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丁君、朱伟平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贾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nbs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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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2 | 绍市环罚字[2019]35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35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天涵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9391042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勇 详细地址:上虞区崧厦镇韩家村 我局于2019年3月30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雨伞钢槽产品项目正在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雨伞钢槽产品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丁君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贾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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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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